“瀆職”是國家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損失的行為。失職是行為人的錯誤,這種錯誤導致了危害性后果。行為人主觀上不負責任的過失與具體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聯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導致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要受到紀律處分。
“失職”是指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法律賦予的職權,或違法亂紀、或玩忽職守、或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瀆職是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中濫用權力。
其濫用權力不履行義務與嚴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瀆職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違反黨紀、政紀的,要受到紀律追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瀆職”嚴重。
擴展資料:
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1、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
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于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
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于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后,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準拆借資金等。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
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于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
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滅的行為。
這里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于清償期屆滿并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并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于不能清償的狀態。
1、行為人主觀目的區別。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由于水平和經驗的原因出現差錯,是好的動機導致了差的結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試驗和嘗試過程中出現行為與本地區、本單位具體情況的不盡協調,造成目標的不能圓滿實現,屬于失誤的范疇。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職務中,為謀求自己和親友的私利而犧牲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其行為目的與其崗位、職位的要求呈對立狀態。在些種目的支配下,發生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是對國家公務員身份的褒瀆,是壞的動機導致壞的結果,屬于瀆職性質。
2、行為人的作為表現區別。失職源于不作為。履行職務中的不作為指國家公務員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其崗位、職位上應該履行、并且能夠履行的義務而不履行。
此種不作為具有消極的特征。由于行為人應做、能做,而不做,導致情況的失察,謀劃的失策,指揮的失機,造成危害性后果,是嚴重不負責任情況下的失職。
瀆職是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悖的作為。處于一定崗位、職位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行為人超越了法規政策的規定,產生與其必須遵守的法規政策相沖突的行為,就是做了不應做,不允許做的事,是與其應履行義務相反方向的作為。
由此而導致對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破壞、干擾和消極影響,產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為的瀆職。
3、客觀條件影響程度區別。 有許多可能導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觀條件是顯而易見的,是行為人正確地履行所在崗位、職位的義務就可以減輕或避免的,此種情況下,應減輕而未減輕,能避免而未避免,行為人則應承擔失職的責任。
客觀條件具備導致危害性后果的可能性,但不具備必然性,不易釀成嚴重危害,因行為人極端不負責任或故意放縱,使之導致嚴重危害,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承擔瀆職的責任。
4、后果的危害程度區別。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區分行為人責任的重要依據。同樣是履行職務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責任性質和程度可有所區別。危害程度輕微的可視為失誤,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危害程度嚴重依據黨紀、政紀規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的,屬于失職。
危害程度特別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屬于瀆職。依據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中紀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有明文規定。
擴展資料:
一、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職瀆職錯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瀆職
失職與瀆職的區別: 一、瀆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規定的類 罪名 的一種,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 的特征: (1)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3)客觀方面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又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但該行為必須與行為人的職務緊密聯系在一起。 (4)主觀方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是故意,玩忽職守多是過失。 二、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 瀆職犯罪 。失職的特征: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有關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 三、失職與瀆職的區別,瀆職是我國刑 法規 定的類罪名的一種,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財產、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失職是一般工作人員對其本職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行為的行為人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構成瀆職罪。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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