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不是所有的死緩都可以減刑的,減刑是要滿足一定條件才會減刑的,當然還有一部分人是被限制減刑的。一、死緩有哪些人會被限制減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并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才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列舉的7種具體犯罪中,沒有故意傷害罪。對于單獨犯或者共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得判處死緩限制減刑,但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故意傷害行為屬于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對被告人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從立法目的來看,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并不是為了單純加重死緩的嚴厲性,而是為嚴格執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執行提供更為科學的立法依據,創造更為有利的社會條件。即通過延長部分死緩犯的實際服刑期,充分體現死緩的嚴厲性,改變過去“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執行不平衡現象。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雖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實際上已成為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單純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為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置的替代措施,其適用對象實質是那些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但判處普通死刑緩期執行又偏輕的罪犯。二、罪犯申請減刑的條件有哪些減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通常情況下,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要是沒有故意犯罪的話,那么兩年緩刑期滿就要進行減刑,但如果是被限制減刑的話,那么就會有一個最低的服刑年限。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三、死刑和死緩有什么區別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68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