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量刑標準如下: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經有關部門鑒定達到輕傷級別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未獲得諒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若能取得受害人及家屬諒解,則可以適當減輕刑罰。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具體金額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1、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周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2、故意傷害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故意傷害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4、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是: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判定輕傷根據器官、組織受傷的程度以及創口的長度或者創面來確定。輕傷是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不同的傷害的賠償金額也是不一樣的,在受到傷害時,一定要及時進行傷情鑒定,可以更加有利于主張自己的權利。
1.一只手的功能累計喪失16%;
2.一只手的拇指缺失或離斷,尚未超過指間關節;
3.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4.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二、輕傷的量刑標準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輕傷的量刑標準,一般是根據受害者的傷勢進行確定。分別是:
1.如果是輕傷二級以上的,那么就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是輕傷二級以下的,就只能算是違法行為,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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