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誣告陷害罪的立案規定如下: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是什么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 。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我國《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種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則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主要表現為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 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眾。 希望以上回答有幫助到您!正如亞里士多德說過的,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如果您還有別的法律需求,或還需要其他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觀: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五十七條 檢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六十四條 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5、《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 第三十一條 對借舉報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6、《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舉報人如實舉報,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 7、《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 第三十八條 對于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屬于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向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通報初查結論,澄清事實。 對于屬于誣告陷害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9、《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信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單位、住址和信訪事項的具體內容,經宣讀或者交信訪人閱讀無誤后,由信訪人和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信訪人提供的控告、舉報、申訴材料認為內容不清的,應當要求信訪人補充。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要求信訪人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五人。 接受控告、舉報線索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信訪人須對其控告、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誹謗他人,以及誣告陷害、誹謗他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10、《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第一百條 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侮辱、誹謗他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民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基本介紹 中文名 :誣告陷害罪 外文名 :offence of prosecuting false charges 性質 :刑法中的罪名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法律界定,法律特征,立案標準,量刑標準,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法律界限, 法律界定 偽造法醫鑒定 構成誣告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 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并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2)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 (3)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的對象;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里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主體是一般客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動機,不影響定罪。 立案標準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告發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至于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雖然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后不會對這些人科處刑罰,但將他們作為偵查的對象,使他們卷入刑事訴訟,就侵犯了其人身權利。 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于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處罰規定只適用于誣告陷害罪既遂,而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都規定在刑法總則之中,因此探討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處罰,必須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依照刑法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43條的規定,對于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誣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誣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總則規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罰具體適用制度也能適用于誣告陷害罪。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條明文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后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中國憲法將懲治誣告陷害提高為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中國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成為刑事偵查的對象或卷入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并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泄私憤;有的是名利薰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法律界限 本罪與錯告的界限 該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則是由于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志。 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于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后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界限 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后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并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征,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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