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失致人死亡的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殺人量刑標準,過失殺人是指過失致他人死亡的行為,一般表現為非故意或預謀的殺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殺人過失殺人的刑法法定罪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由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構成的犯罪。構成本罪需滿足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二是該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本罪的責任形式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我國《刑法》自誕生之初便將過失殺人行為納入規制范疇,1997年《刑法》將過失殺人的表述修改為過失致人死亡,并對該行為的基準刑作出相應調整,此條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一)1979年《刑法》首次規定本罪
1979年《刑法》第133條規制過失殺人行為,將過失殺人的量刑幅度設定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規定量刑起點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于其它過失犯罪造成死亡結果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1997年《刑法》調整罪名表述與量刑幅度
1997年《刑法》在第233條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1979年《刑法》第133條的表述相比,1997年《刑法》第233條將“過失殺人的”修改為“過失致人死亡的”,并將量刑幅度修改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對情節較輕的,規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同時保留“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表述。
已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過失使他人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終結,構成本罪。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行為對象
本罪的行為對象為“他人”,不論被害人是中國人、外國人抑或無國籍人,也不論被害人的種族、性別、生理、心理、職業、身份等,均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三)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內容為使他人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終結。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過失,既包括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沒有預見的情形,又包括行為人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情形。
(一)其它過失犯罪造成死亡結果的認定
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些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是業務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而過失致人死亡罪保護的法益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二者有所不同,故應當認為二者屬于想象競合而非法條競合。
(二)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認定
實施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時,過失致人死亡的,成立相應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此時屬于搶劫、強奸的結果加重犯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按搶劫、強奸的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處罰。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處罰分為一般情形和減輕情節。
(一)一般情形
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減輕情節
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認定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一般應當綜合分析犯罪的主客觀諸方面的情況,進行整體認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如行為人是否屬于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及人身危險程度、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如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的時間、地點及犯罪侵害的對象等等。
法律分析:過失殺人罪即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失殺人罪又稱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致他人死亡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國刑法規定,犯過失殺人罪的,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才負刑事責任;(2)犯罪的直接客體必須是他人的生命; (3)主觀上只能由過失構成。即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4)客觀上必須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沒有造成他人死亡,則不構成本罪。在認定本罪時,要劃清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的界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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