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查詢私枉法、徹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無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明知無罪的人,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調查 (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通過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法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包括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人;?3、立案后,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是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違法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5、其它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判決。
法律客觀:《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第六條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制造錯案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者情節。
法律分析: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職務犯罪,根據不同罪名,分別有不同的量刑標準。例如:貪污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等。這些都是職務犯罪,因為罪名不同,量刑標準各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構成徇私枉法罪的,其立案標準為: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其他情況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2、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第五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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