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兇殺人什么罪
問題一:雇兇殺人什么罪? 故意殺人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二:如果一個人雇兇殺人,雇兇者和殺人者分別判什么罪? 是共同犯罪 都按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問題三:雇兇殺人是什么意思? 雇兇殺人犯罪是雇傭犯罪的一種。由于雇傭犯罪并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法定犯罪類型,而是實際中對雇傭他人進行犯罪活動這一犯罪現象的概括,所以關于其研究對象、定義等的論述并不統一、分歧頗大。
根據筆者查閱文獻發現,至今對雇傭犯罪的研究從對象上可以分為兩類:一種就是指雇兇殺人犯罪,一種可以稱為廣義上的雇傭型犯罪,包括雇傭人員從事殺人、傷害、搶劫、走私、販毒和侵犯知識產權、危害國家安全等活動構成犯罪的情況。其中對后者的定義也是有分歧的,例如“雇傭犯罪是以金錢關系為基礎,由雇主出資收買受雇人,受雇人按照雇主的旨意所實施的犯罪”
問題四:雇兇殺人者與殺手,誰的法律責任更大 雇兇殺人者與殺手的法律責任是一樣大的,雙方都需要對相應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問題五:雇兇殺人誰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都是主犯。都要重判
問題六:雇人殺人是什么罪 中國現行法律中無“買兇殺人罪”,應以“故意傷害”對其定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zui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問題七:雇兇殺人的有幾種情況? 50分 雇兇殺人并不必然判死刑,但是依法是可以判死刑的,這取決于情節、后果、社會危害程度、是否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情節。 法律上并沒有“雇兇殺人罪”這一罪名,只有故意殺人罪的規定。雇兇殺人是故意殺人罪的一種表現形式,被雇的實施殺人行為的人既是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又是雇兇人的殺人工具,因此,雇兇人與行兇人都是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只要實施了殺人行為,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既遂或未遂但情節極其惡劣又沒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情節,實屬罪大惡極,法院就會依判處其死刑。死刑還有死刑立即執行與緩期兩年執行兩種執行方式,具體怎么判,都得由法官依據案件情節來決定。 可以肯定的是,雇兇殺人肯定是可以判死刑的,而且往往因其主觀惡性更大,有較強的隱蔽性,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往往也是法律主張嚴打的犯罪,被判處死刑的比例也更高一些。
問題八:雇兇殺人怎么判刑 【1】雇兇把人殺死了,犯故意殺人罪。
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對受害人賠償等情況,
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九:雇兇傷人應該如何量刑? 在現實中每一個案件因犯罪動機、情節、犯罪嫌疑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法庭辯論情況====因素,雖犯罪后果一樣而判決結果是有差異的。所以直接告訴你能夠判多少是不 負責的
但是大致原則是有的
1、雇兇的人是主犯所以在量刑時會重判,打人者就會相對輕
2、故意傷害人罪
⑴駭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問題十:雇兇殺人會判多久? 雇兇殺人,不是教唆罪,而是故意殺人罪。依照法律,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先考慮死刑!
雇兇傷人未遂怎么判
法律分析:雇兇傷人未遂屬于故意傷害罪未遂,故意殺人的,根據當事人犯罪的具體情節,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對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雇兇傷人未遂的,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內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雇兇傷人如何定罪
雇兇傷人起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濟寧一村主任花5萬雇兇傷人 被判刑入獄稱后悔
2013年的11月12號,李營鎮某村的村委負責人姜先生在路上突然被人襲擊。姜先生剛走到這里他們就下來三個小青年,一個拿刀的,兩個拿棍的,下來車就是連砍帶砸,當時就把姜先生砸趴這里了。
姜先生被襲擊后,左胳膊和腿部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案件發生后,濟寧任城區公安分局立即抽調精干力量成立了專案組,全力以赴偵破此案。
濟寧任城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楊明明介紹:現場發生在田地里邊,周圍沒有監控,另外受害人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具體體貌特征的刻畫和交通工具的刻畫描述的不是太清楚,這樣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由于在這起案件中,三名行兇者的針對性非常強,并且沒有侵財行為,因此民警判斷受害者極有可能是被人報復,于是,圍繞姜先生的社會關系展開了大量的走訪調查,經過一個多月的連續奮戰,案件進展終于有了重大突破,與姜先生同村的村主任邱某某漸漸進入了民警的偵查視線,在獲得確鑿證據后,民警對他實施了抓捕。經過審訊,邱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這是一起典型的雇兇傷害案件,受害人姜某和犯罪嫌疑人邱某因為工作關系多次發生口角,犯罪嫌疑人邱某懷恨在心。于是,邱某某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李某某,邢某某等人,商定以5萬元的報酬對姜先生實施了傷害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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