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訴不加刑是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上訴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訴訟原則,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顧慮,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訴權,以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為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關于上訴不加刑的的例外情況介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訴不加刑的規定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罰。法律一方面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范圍內對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罰,這個條件即上訴不加刑適用的范圍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訴的情況下;另一方面又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被告可加重其刑罰。看似是對上訴不加刑的修正,其實它是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從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補充說明,以使人們更加明確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前者是一種積極的,從正面規定上訴不加刑的適用范圍;后者則是一種消極的、反面的限制其適用范圍。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完整內容。除被告方上訴權人外的其他上訴權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提起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尤其是自訴人提起上訴,一般都不利于被告的利益,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的處罰不符合罰刑相適應的原則,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對他們的上訴,也采取不加刑原則,無疑會使他們的上訴或抗訴失去其應有的意義。但是,對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如果明顯的與上訴不加刑原則相違背,也應加以限制。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蕪湖縣趙橋鄉楊老村發生的李某(限定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殺人案。該案經馮*江撰文《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上訴要求槍決本案上訴是否有效》,于2002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報》發表后,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報上引起兩次全國性探討。本人認為:這種上訴是無效的。首先,違反正常人思維邏輯,通常情況下,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總是從對自己有利的方面考慮,想通過上訴程序,改變或減輕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其次,縱使一審法院量刑不當,對量刑不當的上訴案件,只能減輕,不能加重。國際通例,上訴是不加刑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7條也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最后,即使上訴有效,除增加一個案件數、增加上一級法院工作量之外,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上一級法院是不可能改變對李某的處罰的,更不可能加重判處李某死刑。該案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已定性上訴無效。小編提醒,從上述事例可得治,上訴不加刑并不是絕對的,當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一方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這點,同時,檢察院抗訴的,僅對被抗訴這可以加刑,對沒有被抗訴的仍然使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法律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 適用條件為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 法定代理人 、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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