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立案標準是多少
摘要:在城市中的一些大型公司中的話其實特別是管理層也是會出現一些挪用公款的情況,也有的人為了貪圖錢財,利用其職位上的便利,挪用國家公款一旦挪用的資金金額過多,這種行為構成了犯罪,是要受法律懲罰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一、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準、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三)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三、挪用公款罪的處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2、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侵犯財產罪立案標準
侵犯財產犯罪的認定標準有:
1、盜竊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六萬元以上。
2、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3、搶奪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六萬元以上。
4、聚眾哄搶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
5、侵占罪,數額較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十萬元以上。
6、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
7、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8、搶劫罪,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
侵犯財產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侵犯財產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以暴力手段搶奪財產、非法占用財產不還、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等。侵犯財產犯罪對應多個具體罪名,比較常見的是盜竊、詐騙、侵占及挪用資金罪等。針對不同的罪名,具體量刑標準也不同。
侵犯財產罪客觀方面表現?
表現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開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財物,挪用單位財物,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客觀表現:
其一,采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之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據為已有,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等犯罪。
其二,將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退還而拒不退還,非法據為已有,如侵占罪。
其三,非為據為已有,而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的.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四,毀壞公私財物,使財物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從侵犯財產罪的行為方式上看,大多數犯罪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例如,搶劫、盜竊、敲詐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但是,侵占罪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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