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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03 22:00:52

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可提供哪些法律幫助

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提供以下法律幫助: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義務、可以給犯罪嫌疑人解答相關法律規定、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可以代為申訴、控告,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等。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根據《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了“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新刑法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僅僅是幫助,而是辯護。會見嫌疑人、了解案情、解釋法律、提出辯護意見等。

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主要有: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制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擴展資料:

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可以提供的幫助:

一是為受援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幫助;

二是申請有利害關系的偵查人員回避;

三是如偵查過程或辦案民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律師代理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援助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協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五是援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辦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作為辯護人的看法和意見;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和通信,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師幫助收集有利于受援人的證據,如受蒙騙、被脅迫等,特別是當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證據的,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是為審查批準逮捕提供辯護律師意見;

九是由援助律師為公安偵查的相關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是通過律師可以取得公安階段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的有關情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律師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下:
  1、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要權利: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5)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6)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7)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8)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2、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制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以下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準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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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以下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準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以下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準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的時間、內容、權利和義務??

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就可以介入,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服務內容是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了解涉嫌罪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關法律解答,了解犯罪嫌疑人權益受到侵害,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律師的義務是對知悉的案件信息有保密義務

偵查階段律師介入訴訟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做哪些工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準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了解具體案件情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首先是會見犯罪嫌疑人,其次去公安局了解現階段公安掌握的情況;

如果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調查取證
偵查階段律師能做的工作比較少,也就是法律規定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了解涉案罪名等,代為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嫌疑人申訴、檢舉、控告侵犯其權利的行為,批捕后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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