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徇私枉法罪
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三、主體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四、主觀要件:徇私枉法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構成的要件
徇私枉法罪構成的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徇私枉法可以表現為下列幾種基本形式,即: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又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等的人。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主體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是圖謀私利,貪贓受賄;有的是報復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護、包庇親友;有的是橫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綜上所述,徇私枉法罪的實質是行為人利用了國家賦予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即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來進行枉法。作為司法機關,必須賦予其工作人員以相應的職責和權限來保障權力的實現。然而,并不是每一個司法機關的成員都具有司法權的具體職能,換句話說,只有特定的從事偵查、檢察和審判職能的人員才有利用司法權進行枉法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的認定標準是
法律主觀:
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查詢私枉法、徹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無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明知無罪的人,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調查 (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通過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法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包括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人;?3、立案后,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是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違法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5、其它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判決。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第六條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制造錯案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者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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