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4000元判刑多久
小時候父母教育我們從小偷針到達偷心,無數大奸大惡之徒都是從小偷小摸開始的,而在法治社會,從小每個人就開始培養法律意識因為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導人向善的。那么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偷4000元判刑多久?偷4000元判刑多久 盜竊價值4000元,數額較大,涉嫌盜竊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偷竊數額達到1000元以上的就構成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要處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要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法律知識 《刑法》 第十七條第一款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盜竊4000已退還獲諒解判幾年
法律主觀:
盜竊四千元取保候審之后還會被判刑,由于盜竊數額較大,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可以緩刑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4000已退還獲諒解判幾年
盜竊4000元屬于盜竊罪中“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積極退贓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取得被害人諒解書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關于退贓、諒解情節的適用:
1、對于退贓、退賠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2、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_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三、盜竊量刑的標準
1、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較大標準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罪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
3、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十)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十一)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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