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有哪些
為準確理解我國刑法的主從犯規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國內外立法確定的共同犯罪人種類,主要有這些劃分方式:
(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為兩種,具體劃分又有不同,
①分為首犯和從犯,如《唐律疏議·名例》中對“共犯罪者條”解釋說:“共犯罪者,謂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為首,余并為從”;
②分為正犯和從犯,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
③分為主犯和從犯。
(2)三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三種,具體劃分也不一致,
①分為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從犯,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刑法典》、《日本刑法》;
②分為共同正犯、隱匿犯、從犯,如《葡萄牙刑法典》;
③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3)四分法,即將共同犯罪人分為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四種。
②對共同犯罪人種類的理解,理論上存在不同認識,主要有客觀主義、主觀主義、折中主義三大方向,
③并且每種方向還有不同觀點。概括而言,在立法上,分類標準主要有這樣幾種: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的分工為標準;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的作用為標準;
(3)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觀犯罪意思為標準;
(4)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產生的原因為標準;
(5)以共同實施犯罪的時間或是否在現場為標準等。
而多數國家采用的是前兩種標準,即分工分類法、作用分類法。分工分類法將共同犯罪人劃分為: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我國立法上對共同犯罪人劃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是以作用分類法為主、分工分類法為輔,也沒有脫離分工分類法與作用分類法這兩種基本劃分的標準。
我國《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 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過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同犯罪人的類型有:主犯、從犯和脅從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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