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區別主要表現一下兩個方面:第一,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是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而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只侵犯單位所有財產所有權;其二,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貪污和職務侵占的區別是什么
貪污和職務侵占區別如下:
1、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
2、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
3、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
4、兩者的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5、兩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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