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法律主觀:
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二、搶劫罪認定標準有哪些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對象的,不構成搶劫罪。三、搶劫罪的立案標準《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注意一】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注意二】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多次 搶劫 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搶劫數額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 搶劫罪 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 數罪并罰 。 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于審理 盜竊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3.持槍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4.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11月22日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 故意殺人罪 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眾所周知搶劫罪屬于暴力型犯罪,自然《刑法》中對此罪的處罰也就不會很輕,按照規定一般構成搶劫罪的是處3-10年 有期徒刑 的處罰,情節極其嚴重的話,那么還有可能直接對罪犯判處 死刑 。這個時候就要注意了,如果存在特殊情況,若犯罪的時候未滿18周歲、審判的時候懷孕了,那都是不能處死刑。
如何認定多次搶劫
司法實務中,對于“三次為多”的認定標準,一般不持異議。目前仍存在爭議的問題是:如何計算次數?有觀點認為,搶劫一人次為一次,搶劫三人次以上即為多次。據此,對于常見多發于校門附近、采用輕微暴力連續搶劫多名放學回家學生少量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多次搶劫”。筆者認為,這一見解稍顯簡單和絕對,并不足取。為了討論問題的方便,茲舉例從經驗層面先作分析。 司法實務中,不乏多名行為人結伙在長途客車上逐一劫取每個乘客一定數額財物的案件,行為人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威逼他人迅速交出財物,得手后即下車逃逸。毫無疑義,其搶劫人數眾多,但實務中的共識是,這種行為屬于一次共同搶劫犯罪。這就說明,搶劫被害人數的多寡,不是判斷搶劫次數的關鍵。一次搶劫行為,既可以侵害一人,也完全可能連續侵害多人。相反,多次搶劫行為,通常表現為侵害多人,但也不能排除在一段時期里,數次侵害一個被害人的特殊案件。從析案思路與方法的角度講,在此我們就很有必要解剖麻雀抓典型,將上述一次搶劫行為卻侵害多名被害人的案件特點作一分析、歸納,以便在常規判斷下也能兼顧到特殊或例外的一類案件。上述結伙搶劫乘客財物案件的基本特點是:行為人主觀上出于同一的、概括的犯意(即意圖搶劫多人,甚至是車上有多少人就打算搶多少人);客觀上在相對同一的時空范圍內(即在一個較短的時段里,于大致相同的地點),針對多名被害人連續實施了相同的侵害行為。其特點與刑法上的“重復侵害行為”基本相符合。申言之,認定“多次搶劫”時,應當注意將“重復侵害行為”作一次搶劫來評價,否則,勢必造成“多次搶劫”的認定范圍過寬,許多案件難免量刑畸重的問題。上述將校門附近常見多發的輕微搶劫案件(有些還屬于未成年人實施的尋釁滋事案件)作多次搶劫認定的例子,正是值得警醒的罪刑不當的反面例證。 從法理層面分析,“多次搶劫”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無疑是與刑法上“慣犯”的屬性密切聯系的,即在主觀方面,行為人一次又一次地產生搶劫犯意,并且敢于付諸行動,顯示其主觀惡性程度深;在客觀方面,行為人一次又一次地實施搶劫犯罪,必然嚴重破壞人們的社會安全感,也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顯示其客觀危害大。可以講,數個搶劫犯意及其行為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反復性,是“多次搶劫”的突出特點。也只有相對獨立、且反復實施的嚴重危害行為,才足以昭示慣犯的屬性。一次嚴重的搶劫犯罪,尤其是共同搶劫犯罪,很可能同時或連續侵害多名被害人,但它完全可能是“初犯”所為,并非必須得用重刑懲處。所以,重視 “多次搶劫”背后的慣犯屬性或特質,將基于一個概括的犯意而實施的搶劫“重復侵害行為”排除于外,是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要求和本款應作縮小解釋之解釋論立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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