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1、歸個人使用包括,供本人、親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個人名義供其他單位使用;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
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十一條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法律分析:職務犯罪立案標準是:1、貪污罪達到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2、受賄罪達到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3、職務侵占罪達到5000元到2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4、挪用公款罪達到10000元到3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等等。
法律依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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