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緩刑和緩期執行,雖然看起來很相似,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緩刑是被判處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也可以叫做死緩。對可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用立即執行的,能在判處死刑的同時也宣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緩期執行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
緩期執行分為兩種:緩刑,即判處一定的刑期且規定一定時間的考驗期,考驗期是指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犯相關規定,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不再執行死刑,而改判其他刑種。
一、緩期執行簡介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于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二、死緩與緩刑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法律分析:緩刑是指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緩期執行一般是指死刑緩期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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