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妨害公務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妨礙執行公務罪一般指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犯妨礙執行公務罪,應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
妨害公務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事實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聯系和區別是: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表現在:
(1)兩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發揮職能的行為;
(2)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對抗國家公務活動的故意;
(3)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時,其客觀行為表現就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
2、二者相區分的關鍵在于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不同:
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后者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則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害公務罪,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對象為正在依法執行工作任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威脅的手段,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以及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工作任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使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不能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然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的手段,但已經產生嚴重后果的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了本罪的自然人,只要其年齡在十六周歲或以上,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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