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398條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或者2項(件)以上或者3項(件)以上的;向境外人員泄露導致可能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的;向公眾散布、傳播的;通過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泄露國家秘密的;以謀取私利泄露國家秘密的;其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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