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鴉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判處死刑。對于行為人攜帶毒品的行為,要么會被認定為運輸毒品罪,要么就會構成走私毒品罪。在構成的不同的犯罪下,攜帶毒品的數量不同,此時最后的處罰也是不太一樣的。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可以判死刑的數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異,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可卡因五十克以;嗎啡一百克以上。達到以上量刑標準也不一定就會判處死刑,具體審判過程中法官會綜合考慮別的因素,比如有沒有立功表現等等,毒品死刑案件最后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很多在核準的情況時因數量減少而沒有核準或改判死緩、無期徒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
1、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毒品犯罪的處罰取決于毒品的種類和數量。
一般情況下,如果毒品的數量在一定范圍內,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毒品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毒品的數量超過一定范圍,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
具體而言,如果毒品的數量超過五十克,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如果毒品的數量在五十克以下,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毒品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為了防止毒品犯罪,建議您在日常生活中要認真遵守法律,不要參與毒品犯罪,以免受到嚴厲的處罰。
【法律分析】: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異,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1、鴉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6、嗎啡一百克以上;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8、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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