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最新解釋?
(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法發[1995]23號)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于失效狀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2.16法釋〔2000〕5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于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就是對《刑法修正案九》挪用資金罪的相關說明了。
挪用資金怎么定罪
挪用資金定罪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
2、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3、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可能會構成刑法上要求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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