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一般不能少于十三年。
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可被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徒刑的一種,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
無期徒刑可以減刑的。在服刑期間,如果犯人認真遵守監獄規章制度,接受勞動教育改造后有悔改表現;對國家社會作出貢獻、有新的發明創造或者在重大事故、自然災害等中有立功表現等,都可以申請減刑,但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實際刑期也不能少于十三年。
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無期徒刑減刑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1、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的次數是不限制的,判死刑的人在減到無期徒刑時,只要符合條件,還可以減刑。
無期徒刑具有以下特點:
1、剝奪犯人的自由:將犯人長期關押在一個場所里面,不能夠隨時進出活動,對自己的人身自由沒有控制權;
2、沒有期限:無期徒刑就是沒有特定的期限,只能是永久地在關押場所進行活動,一直到犯人自然死亡;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如果犯人在關押場所內有悔改的跡象,并且希望重新獲得人身自由而不斷改進自己的行為,法律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減刑;
3、在調查期進行羈押的時候,羈押的時間不能夠抵消刑期。因為無期徒刑是沒有固定期限的,所以羈押時間能不能抵消刑期都是沒有任何實質意義的;
4、剝奪政治權利:被判為無期徒刑的犯人肯定都是犯了非常嚴重的違反行為,對于這種犯人,一定要剝奪政治權利,并且是終身剝奪,否則不能夠抵消所犯下的罪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被判無期徒最少需要被剝奪自由十三年,無期徒刑是沒有期限的自由刑,但是在監獄內表現良好的可以適當減輕刑罰,無期徒刑減刑后最少不能低于十三年。一般被判處無期徒刑后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的,可以在服刑兩年后減刑,減刑后一般為二十年到二十二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多少年"/>一、被判無期徒刑是多少年無期徒刑是沒有年限的,是終身監禁的,但是可以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就意味著將被剝奪終身自由。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無期徒刑什么時候可以減刑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關于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三、無期徒刑減刑的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由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之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于十三年,應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減刑標準如下: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
2、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有期徒刑的規定執行。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不予減刑。
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規定,應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知識延伸: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無期徒刑的特點如下:
1、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
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
3、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于無期徒刑沒有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4、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