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產,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沒收財產。第一百六十四條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三萬元以上的會判刑。受賄數額3萬元到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賄數額在1萬到3萬元,但有多次索賄,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的,同樣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
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貪污受賄的判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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