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 訴訟 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公訴 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 一審 程序。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