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如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侵犯隱私權的常見行為如下: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之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之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要求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4、主觀方面:要求主觀故意。
侵犯隱私權的常見處罰規定如下: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是要求情節達到嚴重的標準。情節嚴重的標準為例如只要是有人私自獲取、出售或者提供有關公民個人的一些有關行蹤或者個人其他身份信息的事情超過五千次,并且通過這些非法得來的錢財超過五千元等嚴重情形,就達到了這個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公安局立案必須滿足法定條件:
1、具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存在依刑法構成犯罪的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該案件依法應由公安機關主管,且在地域和級別上屬于受案公安機關管轄,依法應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監委調查的案件,不得由公安機關立案。
派出所是沒有立案刑事案件的權利的,刑事案件是需要由派出所上報到公安局,之后由公安局確定之后才可以由公安局進行立案調查,確認之后由公安局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嚴重后果、撬盜保險柜、連續撬門破鎖多戶,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標準執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的(參照盜竊案立案標準執行);搶奪槍支、彈藥的。
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等等。
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承擔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同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因此,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5、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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