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級人民法院對減刑、限期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進行審理或者復核,認為原判死刑緩期執行適合被告人的情況,不適合減刑的,應當撤銷減刑限制。高級人民法院對減刑不設限制的上訴案件進行審判時,認為原判事實清晰,證據充足,但減刑應當有限制,不得直接減刑或者發回重審。確定有必要對減刑進行限制的,在二審判決、裁決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高級法院對死刑緩期執行沒有減刑限制的案件,應當再次重新審判;認為減刑有必要進行限制的,不能以提高審級的方法限制被告人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關于 死緩限制減刑 適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 刑法 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有利于嚴格 執行死刑 政策等三項原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切實遵循了以上三項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決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被告人,僅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同時決定 限制減刑 :(1) 累犯 ;(2)因實施故意殺人、強奸、 搶劫 、 綁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7種具體犯罪而被判處 死刑 緩刑 執行;(3)因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2、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被告人限制減刑,要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作出決定。“犯罪情節等情況”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質、起因、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 3、有利于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的原則。從立法目的來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并不是單純加重死刑緩期執行刑的嚴厲性,而是為進一步嚴格執行死刑政策創造條件。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 刑罰 裁量的實際操作層面,通常會考慮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觀危害層面,即犯罪后果的嚴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觀惡性層面,即犯罪動機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顯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會影響層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屬的態度以及社會的反應。只有在以上方面均達到可以判處死刑的程度,才會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緣由,就難以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而從實際案例中來看,其實真正在判刑的同時被決定限制減刑的 死緩 犯也不多,畢竟這樣的處罰針對的都是那種罪刑特別嚴重的死緩犯,而此時在限制減刑之后,日后即使可以被 減刑 ,最低的服刑年限也要達到20年才行。
法律客觀:根據《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最少服刑17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依法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減刑,最低可以減至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亦即滿兩年之日起計算;并且經過一次或者數次減刑的死緩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亦即最少要在2年的死刑緩期執行屆滿之后再服刑15年,總計至少服刑17年。
死緩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1、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一般考慮緩期執行。但是必須符合不立即執行死刑的條件,例如社會危害性盡管很大,但是認罪態度良好的。
2、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犯罪分子屬于“罪雖大,但惡不極。”例如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或激憤殺人的。在共同犯罪中,其它主犯如果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但構成判處死刑前提的,可以考慮判處死刑同時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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