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婦女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立案標準的規定:1、致被綁架的婦女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2、致被綁架的婦女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綁架的婦女不進行解救的;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二條第二十九款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區別
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如下:
1、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侵害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客體要件不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為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
2、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
3、侵犯的客體為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4、客觀方面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綁架罪的立案標準為: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架罪量刑標準如下所述: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于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侵害對象不同、客觀要件表現不同、客體要件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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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后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后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后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后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正確 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對于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鏀。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正確掌握綁架罪的既遂標準。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并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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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對本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于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歲并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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