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是什么呢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個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這就是所謂的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表現為斡旋受賄形態的受賄罪之間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犯罪主體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賄形態的主體直接為國家工作人員自身。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行為人先是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斡旋受賄形態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也就是說,他們所依靠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主體不同,前者為與行為人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后者直接為該國家工作人員。 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有什么不同 認定受賄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 2、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后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朋友犯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面臨牢獄之災,應該找律師進行指導。
如何區分個人受賄與單位受賄
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從四個方面加以區別:
一、主體方面。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即公職人員。
二、客觀方面。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單位集體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受賄罪是利用個人的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客體方面。單位受賄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受賄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四、主觀方面。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體現;受賄罪是公職人員個人主觀故意。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