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如何限制死刑的?
我國刑法貫徹保留死刑、堅決少殺、防止錯殺的政策,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把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范圍縮小到最低限度。
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刑法48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刑法49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審判時和羈押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審判時和羈押時流產的婦女。
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條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死刑執(zhí)行制度的限制:刑法48條規(guī)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zhí)行。緩刑期間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判處死刑。
5、刑法分則的限制:(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guī)定了死刑(2)在規(guī)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節(jié)特別嚴重,后果特別嚴重作為死刑的判決的條件
一、死刑刑罰特點
懲罰性: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
威懾性: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
安撫性:安撫受害者遺族。
針對性:現(xiàn)代的死刑一般針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
維護性: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
殘酷性: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階級性: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
二、死刑與死緩
中國刑法既規(guī)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zhí)行)又規(guī)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
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jié)。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jù)。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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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法律分析: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里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zhí)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3、審判時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適用條件和對象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刑法分則對于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guī)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死刑(Death Penalty),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死刑是刑法學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為一種刑罰普遍存在于各國刑法體系中。因為生命的寶貴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又被稱為極刑。死刑曾遍存在于各國刑罰之中,自啟蒙運動后,“是否廢除死刑”這一議題在學術層面產生激烈討論,并且在司法實踐層面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國現(xiàn)行刑法保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的原則進行死刑的適用。現(xiàn)階段我國死刑的執(zhí)行一般分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死緩),兩種情況,并嚴格把控死刑核準。
死刑不適用以下這些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以及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除非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死亡案件,都必須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的執(zhí)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死刑執(zhí)行命令,由判決死刑的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間,從判決之日起計算,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計算。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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