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常考的結合犯
常考的有:第一種類型—牽連型的結合犯。即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也就是行為人目的在于實施一罪,而以另一犯罪行為為手段,或目的在于實施一罪,而結果行為又相成另一罪。第二種類型—包容型的結合犯。即行為人在實施某一犯罪過程中,又實施了另一犯罪,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結合成一罪,而不用實行數罪并罰。
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由于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為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為數罪,而應按結合后的新罪,認定為一罪。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我國刑法中結合犯的類型包括:
1、牽連型的結合犯。即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如偽造貨幣罪與出售、運輸假幣罪的結合;
2、包容型的結合犯。即行為人在實施某一犯罪過程中,又實施了另一犯罪,但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結合成一罪,而不用實行數罪并罰,如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結合。
法律依據
《刑法》
第171條第3款 偽造貨幣共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170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是偽造貨幣罪與出售、運輸假幣罪的結合。
什么是想象竟合犯、連續犯、結合犯?
1、想象競合犯是說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罪數形態。
舉例:
(1)為了殺死自己的仇人而向仇人所在的辦公室投擲炸彈,將辦公室其他人員炸傷,這一個行為既觸犯故意殺人罪,又觸犯爆炸罪。
(2)為錢偷井蓋,結果有人跌落至死
2、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舉例:
(1)中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2)生產有毒食物致死
3、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舉例:
日本刑法第236條和第177條分別規定了強盜罪和強奸罪,而該法第241條又將這兩個犯罪合并另立為一個新罪-強盜強奸罪
4、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
舉例:
(1)甲和村長有仇,在一個月之內先后殺死了村長的妻子、兒子和兒媳,則甲就為連續犯。
(2)行為人第一天將張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轉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轉移到丙地。盡管拘禁地一再更換,但非法拘禁行為并未間斷,且作用對象始終是張某,所以實質上只存在一個非法拘禁行為。
5、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被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情況。
舉例:
(1)盜竊槍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槍支是罪,盜竊槍支也是罪,私藏槍支的行為被盜竊槍支的行為所吸收,僅成立盜竊槍支罪。
(2)偽造增值稅發票后又偽造配套的印章
擴展資料: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吸收犯由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構成,且觸犯不同種罪名。牽
連犯也是由數個獨立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種罪名,但牽連犯的原因行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為或造成了結果行為。
牽連犯的例子,比如為了詐騙而制造國家公文,盜取他人財物時發現有槍支進而非法持有。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數行為之間聯系更加緊密,而牽連犯與吸收犯最大的區別在于,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不具有必然性。
達成詐騙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偽造公文為手段,盜取他人財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槍支。
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于表現上有著極大的相似性,兩者的行為人都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都觸犯了數個法條,且最終都按一罪處罰,適用一個法條(雖然適用原則各有不同),特別是當法條競合犯各罪之間為交叉重合關系時更令人難以理解。
然而二者畢竟有著根本的區別: 法條競合犯是指某種行為同時符合數個具有重合關系的犯罪構成的犯罪形態。其
特征在于:
1、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
2、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具有重合關系
3、由一個犯罪構成可以恰當、全面地評價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結合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
1.結果加重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刑罰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如故意傷害致死,搶劫致人死亡。
2.想象競合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如,行為人開一槍而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行為人開了一槍,打死一人、打壞價值50萬古董花瓶一個,行為觸犯故意殺人罪與過失損毀文物罪屬于不同種類的數罪。
3.結合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的情況。即:甲罪+乙罪=丙罪。對于結合犯,以所結合的新罪論處。我國刑法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4.連續犯:基于同一個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如多次搶劫;連續多次販賣毒品的;連續盜竊作案數起等。
5.吸收犯: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如行為人盜竊槍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槍支的行為被盜竊槍支的行為所吸收,僅成立盜竊槍支罪;入室盜竊,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盜竊罪吸收。
想象競合犯,也稱想象數罪,是指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其構成特征為:
(1)須出于一個行為。即基于一個決意所實施之一個行為。至基于單一之意思或概括之意思,在所不問。且此所謂“一行為”,包括自然概念上之一行為與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又該行為可為故意行為、過失行為、積極之作為、消極之不作為,正犯之一行為固足當之,即教唆行為、幫助行為亦無不可。再者,于打擊錯誤之場合下,評價上亦可能生故意與過失犯罪之想象競合犯。
(2)須侵害數個法益。即一個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之結果,各具獨立之可罰性。故數個結果而可認為包括一個法益者,仍為單純一罪,而非想象競合犯。
(3)數個結果須觸犯數個罪名。即一行為所誘發之數個結果,必須該當于數個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至數罪名是否相同,或是為故意或過失之罪名,均所不問。申言之,此稱之數罪名,可為同一構成要件,其為預備、未遂或既遂均無不可;亦得為相異之構成要件。
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即于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并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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