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輕傷一級取保候審是可以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完全是合法的。比如說根據《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都是可以對此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
一、故意傷害罪輕傷一級取保候審可以嗎? 故意傷害罪輕傷一級取保候審是可以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二、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取保候審的手續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導致他人遭受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后果,此時就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在公安機關對于案件偵查過程當中也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但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完全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措施。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的,是可能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如果是故意傷害罪,在哪個階段做取保候審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一、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作為最輕微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羈押(關押),而是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保證不逃避、妨害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強制方法。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有利時間點 1、刑事拘留階段(刑事拘留一般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結伙作案的為37天)。 此時,因犯罪尚在初查階段,偵查辦案機關在刑事拘留階段將搜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證據,以便確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需要逮捕。如果不需要逮捕,則可以取保候審。 因此,刑事拘留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的第一有利時間。 2、逮捕后的偵查羈押階段(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案情復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延長2個月+"四類"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最長7個月期限)。 逮捕即意味著“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而且“逮捕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因此,逮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加大。 但不排除辦案機關“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后因相關證據的收集,辦案機關反而認為可以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抓住有利機會爭取取保候審。 3、逮捕后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1個月半)。 由于經過偵查,犯罪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基本固定,原來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有可能具備了取保候審條件。 因此,審查起訴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又一有利時間。 4、逮捕后案件起訴到法院的審判階段(普通程序1個月時間,至遲1個月半時間;“四類”案件經省高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即2個月半時間)。 由于案件即將開庭審理,法院為防止開庭審判時刑事被告人傳喚不到庭,審判階段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難度更大。三、取保候審適合哪類人 取保候審只能適用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沒有涉嫌犯罪的人,如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人,不得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適用于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取保候審適用于尚未被羈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多適用于刑事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四、九種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具體包括:輕罪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重罪犯;嚴重疾病;孕期哺乳期;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法定期限不符合繼續逮捕;不批捕的取保候審;不起訴的取保候審;可能出境的取保候審等。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2種情形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輕罪犯);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沒有社會危險性的重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