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無期徒刑減刑規定
法律主觀:
無期徒刑減刑 最新規定主要是: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 立功 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 減刑 ;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 刑法 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3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 假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 減刑條件 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監獄減刑該怎樣算
監獄減刑怎么減1.已經判完刑,還有十天上訴期,如果上訴期滿后沒有上訴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訴期限上訴,說明判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判決生效后,刑期在一年以上的送交監獄執行,刑期一年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2.一般都是送交就近的監獄,但也有例外,由省監獄管理局決定。3.減刑主要有兩方面條件:一是形式條件。即已在監獄執行一年以上,兩次減刑間隔一年以上等等。二是實質條件。即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關于監獄減刑的問題?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減刑:
1、對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應當減為無期徒刑。
2、凡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刑:
1、認真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
2、具有立功表現的。
三、“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
1、認罪服法;
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四、結合省監獄管理局對罪犯計分折獎的規則,對量化的獎勵分應當作為減刑、假釋的一個基本事實。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其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只要被揭發人構成犯罪,檢舉人、揭發人就可以認定有立功表現。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服刑人員進行技術革新,雖未達到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經國家鑒定部門確認的標準程度,但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經省監獄管理局和其它權威機構確認,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應視為成績突出。
4、在搶險救災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如服刑人員在水災、風災、火災、地震、塌方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積極搶救危重病人、受傷人員和公司財物,搶救或制止他犯自殺等表現積極的。
5、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有立功表現:
1、被刑罰執行機關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
2、制止、阻止破壞監管秩序,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呈報的;
3、被市、州級以上單位組織參加現身說法等重大活動,取得一定社會效果并被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認可的。
七、“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2、檢舉監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經國家權威機構確認并頒發證書,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主要是指不顧個人安危,全力幫助他人擺脫危難,如搶救落水的老人、婦女、兒童和其他溺水人員,在火災及其他災難中救人等,應以被救者可能引起重大傷害或可能致死為前提;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抗御的自然災害和被排除的重大事故能使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利益避免或減少重大損失,可認定為有突出表現;
6、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其他省級權威機構確認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八、對老年犯(男滿六十歲,女滿五十五歲)和經省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患有聾、啞、盲、肢體殘廢、精神病、癌癥及其他嚴重疾病的殘疾犯(不含自傷自殘)的減刑,應當主要注重其悔罪的實際表現。只要其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勞動態度端正,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就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假釋的條件: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從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假釋:
1、從法院交付執行之日起,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實際執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的;
2、確有悔改表現的;
3、假釋后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對罪犯假釋是否確實“不致危害社會”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察:
1、犯罪的主觀惡性程度。原判犯罪的性質、犯罪事實及情節、犯罪后的態度,有無投案自守情節,以及犯罪前有無前科劣跡,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等;
2、服刑期間的一貫表現,是自始自終確有悔改表現還是時好時差,思想改造是否穩定;
3、假釋的監管條件、社會、家庭環境、生活有無......>>監獄里到底是幾個月一年是怎么減刑的我在里面的時候是三個月一評分,掙夠分就能減刑,我在里面服刑15年,期間也減了幾次2016監獄減刑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4日法釋〔2016〕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依法公正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第二條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第
(四)項、第
(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第
(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
(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第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監獄減刑分是怎么算的40分一個表揚,80分一個功,每個省不一樣,河南是80分六個月,160分九個月,一個月基礎分5分,勞動分2-3分監獄服刑人員一般會減刑嗎當然會減刑,只要平時的學習,勞動,教育方面表現好,每到一個評估的時間就會有監獄如何快速減刑?拿錢去燒監獄里多少分可以申請減刑?多少分減一個月。浙江這里的每個月都可以報減刑假釋,你家人刑期過半了可以考慮假釋,減刑么判4年我們這里的政釘也就減一年左右.比如判4年,一共是48個月,等48/2=24個月刑期過半時有24X10=240分就可以假釋,減刑的話,25分減一個月減一年要12X25=300分,正常情況下服刑人員每個月能拿10分左右的考核分,監獄最新減刑標準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能否減刑取決于罪犯的日常表現,是否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等。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減一半刑期,實際基本達不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監獄里減刑是怎么操作,程序是怎樣?對有期徒刑的減刑監獄里實行“三級合議”制。首先由服刑人員所在分監區對條例減刑條件的經過分監區所有民警合議后上報監區,由監區長辦公會議進行合議,通過的上報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各項材料符合法律后報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后報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分監區,監區,監獄三級。因此說分監區是很關鍵的)要是對無期或死緩,則要上報監獄所在地的省監獄管理局獄政管理部門,并經局長辦公會議通過,報省高級人民法院。
減刑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法律分析: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于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于自由刑的范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于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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