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標準是:
1、容留他人吸食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并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筆者認為,犯罪最本質的特征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顯著輕微,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勢必會出現打擊面過寬,達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
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容留吸毒立案標準變化
容留吸毒立案標準變化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吸毒的危害有以下:
1、吸毒對身心的危害
吸毒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并癥。此外還損傷神經系統,免疫系統,易感染各種疾病。
2、對社會的危害
家庭中,一旦出現吸毒者,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對社會生產力有巨大破壞,毒品活動還擾亂社會治安。
3、對人格的危害
吸毒扭曲人格,自毀前程吸毒者發作時,大都會不顧廉恥,喪失自尊,無法進行正常的生活、學習和工作,他們普遍喪失正常的人生觀、價值觀、人格扭曲,難以自拔。即使是很有才華的人,一旦吸毒,就等于掉進了死神和魔鬼的陷阱,都不可避免走向墮落的深淵,從而毀掉自己的生活和前途。
4、對人的精神系統的危害
毒品進入人體后作用于人的神經系統,使吸毒者出現一種渴求用藥的強烈欲望,驅使吸毒者不顧一切地尋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現精神依賴后,即使經過脫毒治療,在急性期戒斷反應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復原有生理機能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
更嚴重的是,對毒品的依賴性難以消除。這是許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復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醫、藥學界尚待解決的課題。
5、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
吸毒會導致人體的免疫功能下降,使人容易患上肝炎、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特別是共用注射器、靜脈注射毒品的危險行為,極易導致艾滋病的交叉感染。截止到2002年底,累計監測發現的3萬余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70%以上是靜脈吸毒者。可見,艾滋病的魔影時刻伴隨著吸毒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只要行為人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體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包括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