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三種情形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人一旦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集資、賭博等非法活動,就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其非法活動勢必給社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以進行非法活動為目的挪用公款。(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需要指出的是,進行營利活動通常指經營、投資、購買股票、炒房地產等可獲經濟利益的活動。(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二、構成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客戶資金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是指除本款明確規(guī)定的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外從事信托投資、融資租賃等金融業(yè)務的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的工作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故意,而不是由于工作的過失或者因業(yè)務不熟而造成的失誤。其挪用資金是為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3、行為人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行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本款所列主體利用分管、負責或者辦理某項業(yè)務的權力或者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是指個人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本單位所有或者有權支配的資金以及本單位客戶存入本單位或者委托本單位辦理結算、轉匯、保管等業(yè)務的資金。第四,行為人擅自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必須達到法定的條件,才能構成犯罪。
三、由于條文表述過于簡略,可能導致誤解。需要注意的要點有:
1、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標準是10萬元,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起刑點是6萬元。
2、挪用資金的“數額巨大”不能與挪用公款的“數額巨大”相比較,而應當與挪用公款的“情節(jié)嚴重”相比較。挪用資金的“數額巨大”,一般情況是以400萬元為標準,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巨大”是以200萬元為標準。
3、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與挪用公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不退還”相比較,一般以200萬元為標準,進行非法活動的以100萬元為標準。
(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范圍
1、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yōu)先考慮
因為過失犯罪的罪過小,主觀惡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優(yōu)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yōu)先考慮
少年犯多受社會不良影響和誘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強,易于改造,應以教育為主。各國對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護措施,我國臺灣就規(guī)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緩刑,而成年犯則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yōu)先考慮。
比如相同條件下故意傷害要優(yōu)先于故意殺人考慮,強制侮辱婦女要優(yōu)先于強奸罪考慮等。
4、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優(yōu)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yōu)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yōu)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的優(yōu)先考慮。(當然這種情況是指庭審都認罪,如果庭審時不認罪則不適用緩刑。)這實際是反映一個人的悔罪心理和態(tài)度。如在英國,被告作出的認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yōu)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yōu)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yōu)先考慮
11、行為人犯數罪時一般不要適用緩刑。因為行為人犯數罪說明他是連續(xù)犯罪,主觀惡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難以保證他不再繼續(xù)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guī)定》中就指出: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不適用緩刑。
挪用公款罪三種情形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將本應歸公的資金、物品占為己有或用于其他目的,情形分為三種。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上的一項經濟犯罪罪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一種。根據中國刑法規(guī)定,挪用公款罪共有三種情形:1.將公款或者其他財物據為己有:該情形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財物后,將其據為己有,即占為私有。2.將公款或者其他財物用于不正當用途:該情形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將本應用于公務的公款或其他財物擅自挪作他用,用于不正當目的,例如自己的生活開銷、賭博等。3.不返還公款或者其他財物:該情形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將公款或其他財物挪用后,未按時歸還或者返還不全。以上三種情形都構成了挪用公款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如果涉及較大數額的公款或者財物,可能會被認定為挪用公款罪的“特別嚴重情節(jié)”,并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
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有什么區(qū)別?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都是職務犯罪,但具體罪名和構成要件略有不同。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務人員或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將本應歸公的資金、物品占為己有或用于其他目的。而職務侵占罪則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或者私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侵占的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占的是公共財物,而職務侵占罪則包括公共財物和私人財物。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務人員或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將本應歸公的資金、物品占為己有或用于其他目的,情形分為三種。具體罪名和構成要件略有不同于職務侵占罪。對于挪用公款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視情形予以不同程度的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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