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立案標準
“貪污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一、貪污犯罪的后果:
1動搖了執政黨的合法地位。我們黨在革命戰爭年代拋頭顱、灑熱血,領導貧苦人民翻身得解放,建立新中國,贏得了巨大的威望。而今天少數人的腐敗行為極大地侵蝕著黨的肌體,嚴重損害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形象。在少數地方,黨的干部蛻變為官老爺,打著黨和政府的旗號魚肉鄉里,黨的方針政策得不到切實執行,黨的威望被降低,黨的組織被渙散,黨和人民群眾的關系被疏遠,使黨執政的合法性受到嚴峻挑戰。
2削弱了政府的行政能力。腐敗行為不但嚴重降低國家和政府的聲譽,而且直接影響國家機關行政職能的正常行使。少數身居高位的腐敗分子,利用特權大搞官商勾結,形成利益集團,采取種種辦法影響政府行政行為,甚至操縱政府決策,使政府失去公正性,必然導致政府行政能力的削弱。
3葬送了個人前途和家庭幸福。黨員干部能夠走上領導崗位,既離不開其個人的努力,更凝聚著黨和國家的長期培養和心血。作為國家的棟梁,他們擁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巨大的職務權力,豐厚的報酬和福利,遠大的前途和幸福的家庭。一旦把握不住自己,鋃鐺入獄,不僅自己身敗名裂,大好前途瞬間化為烏有,也使家庭失去頂梁柱,甚至牽連妻子兒女,落得家破人亡的悲慘結局。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項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多少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貪污罪的數額立案標準是: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達到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貪污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
貪污罪最新立案標準:
一般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立案標準
貪污罪立案標準貪污罪的立案標準如下: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般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法律分析】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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