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最少服刑多少年
無期最少服刑十三年。
無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種,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罰執行的教育性原則:
1、正確執行刑罰;
2、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3、對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導為主、以強制性的執行措施為輔;
4、區別對待方針,根據每個犯罪人的個人性格、犯罪種類、人身危險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刑事起訴條件:
1、存在著犯罪事實。案件已經被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在管轄范圍之內。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職務管轄范圍內的案件,需要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就是失職。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在不減刑也不假釋的情況下,需要一輩子服刑。但是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不過減刑后最少的服刑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也就是無期徒刑在減刑的情況下最少也需要服刑十三年才能出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無期徒刑最多可以減刑到多少年
無期徒刑最多可以減刑到十三年。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
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減刑問題: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無期徒刑減刑規定是多少年
無期徒刑減刑規定是多少年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不能少于多少年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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