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多少金額屬于刑事
賭資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會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賭博是一種將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行為,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背景有不同的意義。在西方社會中,有一個經濟的定義,是指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于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網絡跨境賭博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界定賭博從以下幾點:
1、賭博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參與賭博金額達到多少可以判刑
對于賭博案,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按照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并且參與賭博拿的賭資,被依法查處之后會被依法追繳。
賭博的構成要件有以下: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也會被依法予以沒收。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營利為目的,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都會構成聚眾賭博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網賭多少金額屬于犯罪
參與網賭5000以上屬于犯罪。
在網上用賭博工具進行賭博的,如果是開設賭場的,無論多少都會構成犯罪。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在網上聚眾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或者累計賭資達到5萬的,構成聚眾賭博罪。
網賭去自首一般處理方式有:
網賭去自首一般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網賭涉嫌賭博罪,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犯罪人去自首方法有:
犯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這一條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實踐中,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僅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還有一種特別情況,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自首,其主體只能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既包括被采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
綜上所述,賭博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那么不論輸贏,“賭資”都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資金,根據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因此,參與賭博的人,就算是輸掉了幾十萬,報警之后,也不可能追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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