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農業生產罪立案標準
破壞農業生產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4、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阻礙生產經營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阻礙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是: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4、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法276條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刑法276條是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立案標準:(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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