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什么意思
死緩限制減刑意思如下: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判處死刑但是不是立即執行,等到兩年的緩期后,如果沒有故意重大犯罪的,就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就會減為25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是指重大的刑事案件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時候。如果后期有減刑的,也必須要服滿一定的期限。譬如死刑緩期執行滿2年之后,就會減為無期徒刑,如果執行無期徒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話,會再減刑。但如果被判決了死緩限制減刑,這時至少要服滿25年的有期徒刑,才能減刑。若死刑緩期執行滿2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限制減刑會要至少要服滿20年有期徒刑才能減刑。死緩限制減刑不是不可以減刑,而是要求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
適用死緩的條件如下: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
無期徒刑限制減刑的意思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限制減刑是我國法律中的一項特別規定,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并不是不能減刑,而且要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無期徒刑限制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限制減刑有什么意義
法律分析:限制減刑的意義在于限制死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為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通過對其限制減刑,可以保證其服刑達到必要期限以消除人身危險性,因此不必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為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
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死緩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里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死緩可以改判,改判的條件: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根據犯罪情節和人生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被告人限制減刑;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
李發榮律師解析: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范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死緩的核準法院:
1、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審查時應當提審被告人。
2、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②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③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對于重新審判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4、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審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6、同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無需再經過核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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