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刑期的起止日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1、期限不同。單罪處有期徒刑的最高不能超過十五年,無期徒刑的期限是犯罪分子的終身;
2、刑罰輕重不同。無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
3、折抵刑期規定不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有期徒刑可以折抵刑期;無期徒刑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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