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是多久
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是6個月。但實踐中,由于一些罪犯在判刑之間就先行被羈押了,而此時羈押一日是可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的,因此實際服刑的期限可能還達不到6個月。
單是從有期徒刑這幾個字上面就應該知道,這是一種有具體刑期限制的刑事處罰,自然有期徒刑既有最高的刑期規定,也有最低的刑期要求。那大家知道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一般是多久嗎?接下來,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怎么辦 1、對于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確實應當減為有期徒刑的,只是過去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時處理,現在處理予以減刑時,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計算刑期。但對這類罪犯在減刑時可以考慮適當地多減一點,以利于對犯人的改造工作。今后,勞改機關、公安廳(局)和高級人民法院,更應切實按照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第三項規定,按期對死緩罪犯進行處理;對無期徒刑罪犯,也應按照196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及時地對應減刑的無期徒刑罪犯予以處理。 2、在實行這一規定后,過去有關死緩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辦法的規定,不再適用。三、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怎么辦 1、對于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又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今后一律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前關押的日數一律不得折抵。但過去已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并按當時的規定計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變動。 2、對于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過去已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而裁定書未具體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現在不必再按當時的規定計算刑期,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辦理。但這類罪犯,如果在勞改中改造的好,可以經過裁定,再次適當減刑后提前釋放。 這并不復雜,但是關于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情況就比較多了。在對單罪進行處罰的時候,最高刑期為15年。不過如果是數罪并罰的話,此時需要看總和刑期是否超過了35年,超過的話則最高可以判到25年有期徒刑,沒有超過則是20年。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
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一、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
1、有期徒刑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是什么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多少年
法律分析:一般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在犯罪分子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總刑期不滿35年的,規定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刑期超過35年以上的,規定最高不能超過25年。在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情況的,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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