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能夠逮捕
當今社會浮華奢靡,燈紅酒綠,有錢之人比比皆是。當然他們的錢財也不是無緣無故就有了,也是通過自己辛勤工作換來的。每一個事物存在都有其相反的一面,有富人,自然也有窮人。大部分窮人都是自己懶惰造成的,不愿意出去工作賺錢,但當自己需要用錢的時候,就去違法犯罪。警察也就會按照法律逮捕他們。逮捕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逮捕也需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進行,比如要看逮捕人的條件等。淮南律師整理了詳細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一、哪些情況下能夠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1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8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4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2)具有本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本法第15條規定: 1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都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當然也就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 根據本法第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批捕案件,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不勞而獲的思想是不對的,勞動才能創造財富,勞動也能帶來快樂。不能因為缺錢或者別的什么原因,去做危害社會和他人的事情,違法犯罪是必定會被公安機關調查處罰的。我們應該勤奮工作,積累財富,并把錢財用在合適的時機地點。
批準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批準逮捕的法定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批準逮捕的程序是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提請批準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準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有: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準,逮捕的程序是:
批準、逮捕的程序如下:
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第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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