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強奸罪?
一、 概念
強奸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二、犯罪構(gòu)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quán)利(又稱貞操權(quán)),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quán)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fā)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yǎng)關(guān)系、從屬關(guān)系、職務(wù)權(quán)利等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guān)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guān)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wù)、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zhì)。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yīng)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仍應(yīng)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gòu)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強奸罪的幾種犯罪形態(tài)
1.強奸罪的既遂標準 強行性交的目的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為完成,主要有三種學(xué)說:射精說、插入說與接觸說。射精說,即以行為人在被害人陰道內(nèi)射精為強奸既遂的標準。插入說,即以行為人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陰道為既遂的標準。只要行為人的陰莖有一部分插入婦女陰道,無論是否射精,也不論被害婦女處女膜是否因奸淫而破裂均為強奸既遂。接觸說,即以行為人的生殖器與婦女的生殖器接觸為既遂的標準。 以上3種觀點,射精說強調(diào)行為人的性欲是否得到滿足,但是,強奸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quán),因此,如果以行為人的性欲是否得到滿足作為判斷強奸罪既遂的標準將導(dǎo)致對被害人性自主權(quán)保護的滯后。此外,射精說更為關(guān)注的是被害人被奸淫后是否具有懷孕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淫行為之后射精,被害人就有可能懷孕進而有可能導(dǎo)致孕育血統(tǒng)不純正的子女繼承家庭的財產(chǎn),故射精說背后所隱藏的是濃厚的財產(chǎn)觀念而不是對被害人本身性自由的保護。因此,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看,插入說與接觸說優(yōu)越于射精說。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23條規(guī)定了犯罪未遂,即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盡管對未得逞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通說認為未得逞就是未能完成該行為強奸罪以與對方性交為故意內(nèi)容與行為方式,而性交就是兩性生殖器的結(jié)合,如果尚未插入,是不能稱為已經(jīng)完成性交的。因此,從強奸行為的性質(zhì)來看插入說作為強奸罪的既遂標準更妥當。 然而,如果被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既遂標準應(yīng)該采用插入說還是接觸說呢?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與司法實踐一致認為,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既遂與未遂相區(qū)分的標準,應(yīng)該采取接觸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當前強奸案件中具體應(yīng)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奸淫幼女的強奸罪不同于強奸(婦女)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可以視為奸淫既遂。由于幼女性器官發(fā)育還不成熟,如果犯罪分子企圖奸入,其社會危害性要較成年人大得多,針對幼女特殊的生理特點及奸淫幼女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體現(xiàn)法律上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我們把男女性器官接觸作為奸淫幼女的強奸罪的既遂、未遂判斷標志,是十分科學(xué)合理的。只要行為人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并使用自己的性器官接觸到幼女的性器官,無論其是否奸入,都構(gòu)成既遂。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與司法實踐之所以主張接觸說作為認定奸淫幼女型強奸罪是否既遂的標準是因為:一是與插入說相比,接觸說能夠有效地將大多數(shù)對幼女實施性侵害的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既遂,從理論上來說,既遂所適用的刑罰應(yīng)該比未遂所適用的刑罰重,因此,這種做法也可以看作為通過對行為人適用相對重刑威懾社會上潛在的以幼女為侵害目標的犯罪人,從而實現(xiàn)對幼女的保護。二是基于幼女特殊的生理特點如果犯罪分子企圖奸入,很有可能導(dǎo)致幼女身體受到傷害,這一點相對于成年被害人來說要嚴重得多。 雖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采取接觸說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所產(chǎn)生的實際效果未必理想。第一,幼女的性器官發(fā)育還不成熟,如果犯罪分子企圖奸入將導(dǎo)致幼女受到很大的傷害,因此,我們需要做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放棄奸入的行為,而鼓勵的方法就是肯定生殖器相接觸的行為還不是強奸罪的既遂,此時,犯罪分子還有機會通過放棄奸入行為而成立中止,而不是將既遂標準提前。第二,對幼女的保護還應(yīng)該注意到對幼女名譽的保護,如果采取接觸說過多過早地認定犯罪既遂,不了解刑法具體規(guī)定的社會公眾將會認為被害人已經(jīng)被奸入,這對于幼女今后的正常生活將產(chǎn)生更不利的影響。第三,將與幼女生殖器相接觸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未遂或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既遂,其所適用的刑罰并不一定低于強奸罪既遂。尤其是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取消奸淫幼女罪,自此,對于奸淫幼女的行為統(tǒng)一適用強奸罪的罪名。同樣的罪名,卻適用不同的既遂標準,這是不妥當?shù)摹5谒模佑|說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取證。行為人生殖器確實已接觸幼女生殖器所可能留下的痕跡,客觀來看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企圖插入造成幼女生殖器受到損傷,這種損傷既包括嚴重的損傷也包括幼女生殖器表皮脫落、紅腫等;行為人因接觸幼女的生殖器而射精的情況。應(yīng)當注意的是,有時會出現(xiàn)行為人對著幼女生殖器進行手淫,而精液噴到幼女生殖器的情況,還有的是行為人因精神緊張而未來得及接觸幼女生殖器就射精的情況;行為人既沒有造成幼女生殖器官的損傷,也沒有在幼女生殖器官上留有分泌物。上述3種情況,只有第一種情況相對來說容易認定。但是,幼女的生殖器紅腫究竟是因為行為人用生殖器頂撞、摩擦造成的還是由于其他原因,仍有必要進行醫(yī)學(xué)鑒定綜上,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既遂與未遂區(qū)分的標準也宜采取插入說。
強奸罪怎么定罪
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yīng)當以強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2、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
強奸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既遂,都應(yīng)當以強奸罪立案追訴。
強奸罪的構(gòu)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quán)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quán)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觀要件。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3、主體要件。強奸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強奸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 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 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gòu)成強奸婦女罪。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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