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適用死刑的幾種情形
1、不適用死刑的情形,具體如下:
(1)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對于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有什么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三、不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
1、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死刑案件判決后,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對于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重要作用。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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