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
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一、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
1、有期徒刑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是什么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多少
法律主觀:
有期徒刑的期限:
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2、數罪并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
《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刑期是指法院判決宣告的剝奪自由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予執行的期間。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
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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