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遺棄罪的認定,可以從構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方面:第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第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第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具有扶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第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撫養的義務而拒絕履行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具體判刑多少,則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但是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從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遺棄罪的時效:
1、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遺棄人主動停止侵害,重新扶養被遺棄人的,其遺棄行為自重新扶養被遺棄人之日起視為終了;
(2)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遺棄人因下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暫時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不能視為終了,而應視為追訴期的暫時中止,待日后遺棄人再次上崗、又獲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繼續計算。
2、被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被遺棄人在被遺棄期間死亡的,遺棄人的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死亡之日起視為終了;
(2)被遺棄人長大成人,或病愈復康,自身已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此時,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被遺棄人因病或因殘終身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遺棄人則應當承擔被遺棄人終身的扶養義務,直至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其遺棄行為才能視為終了;
(4)被遺棄人被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所收養,且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與遺棄人簽訂收養協議并經法律程序確認的,自協議生效之日起,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應視為終了。但這一情況只是假設,實踐中尚未見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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