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期徒刑的一般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具體減刑多少,則還需要看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一、無期徒刑最多能減幾年
1、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適用減刑的,最多可以減為十三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無期徒刑減刑要求
1、明確有悔改表現
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即:認罪服法;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對罪犯在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要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2、明確有立功表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是確有立功表現,即: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跡的。對被勞改單位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
3、不致再危害社會以及特殊情節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改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條第1項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特殊情節”一般是指,原工作單位因重要生產、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請求保釋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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