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期限一般是從立案次日起開始計算的,立案經公安審查提起批捕,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逮捕后羈押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訴,并且將案件交由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對于案件審理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都作了嚴格規定。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將其主要規定歸輯如下: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以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后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刑事類案件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 刑事公訴案件 、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 刑事自訴案件 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民事類案件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 二審審理期限 的規定。 行政類案件 審理第 一審行政案件 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裁定再審的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執行類案件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 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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