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就屬于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詐騙罪與賭博罪中的“騙”的性質不同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
詐騙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里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抽頭漁利;
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
三、是直接參賭獲利;
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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