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犯罪有哪些罪名
侵犯財產罪,包括13個具體罪名。
依故意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類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
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為一下四種具體類型:
(1)公然強取型犯罪,包括搶劫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敲詐勒索罪;
(2)秘密竊取型犯罪,即盜竊罪;
(3)騙取型犯罪。即詐騙罪;
(4)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中,第一種類型又可以稱為強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種類型又可合并稱為非強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毀損型。即以毀損財物為故意內容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侵犯財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采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之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據為已有,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等犯罪;
2、將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退還而拒不退還,非法據為已有,如侵占罪;
3、非為據為已有,而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的.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4、毀壞公私財物,使財物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從侵犯財產罪的行為方式上看,大多數犯罪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例如,搶劫、盜竊、敲詐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但是,侵占罪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
綜上所述,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轉化的搶劫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的比較
最近在聽劉鳳科的《刑法》語音,配合講義,邊聽邊學,剛好講到日常生活中常聽常見的三種犯罪類型,定義有交叉的地方,容易混淆,故做比較如下:
1、盜竊罪: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盜竊行為的認定,要求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建立起新的支配關系,所以如果沒有新的支配關系建立,單純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不屬于盜竊。以下幾種盜竊行為是典型的盜竊罪,多次盜竊(兩年三次)、數額較大的(1000元至3000以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
2、搶奪罪: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搶奪,而且具有導致被害人傷亡可能性的行為。
其中,緊密占有的財物,通常指與身體部位直接或者間接接觸的財物;本質上至少要求具有導致被害人傷亡的一般可能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一般要求數額較大(1000元至3000元),或多次搶奪(兩年三次),才成立犯罪。
3、搶劫罪:違反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壓制對方反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第三者的行為,簡單來說即壓制反抗、強行取財。
其中的關鍵是,如果沒有實施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則絕對不成立搶劫罪,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取走財物的,僅成立盜竊罪。
4、三者的區別:從定義上來看,它們都是屬于違背對方意志取得對方財物的犯罪,但究竟成立搶劫罪、搶奪罪還是盜竊罪,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分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能評價為“壓制反抗、強行取得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否則,再判斷是否屬于“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具有導致傷亡的可能性”的,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就成立搶奪罪;否則,就成立盜竊罪。所以盜竊罪是違背對方意志取得財物類型犯罪的兜底罪名。
搶劫是什么類型犯罪
搶劫是什么類型犯罪搶劫是屬于暴力犯罪類型。
搶劫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暴力通常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實施。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脅迫一般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劫罪的行為種類
搶劫罪的行為種類一共有四種,分別如下:
1、普通搶劫,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2、事后搶劫,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于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
3、轉化型搶劫,轉化型搶劫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
4、聚眾“打砸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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